重磅!工信部發(fā)布2018新版光伏制造行業規範條件
發(fā)布時間:2018/3/26工信部印發(fā)光伏制造行業規範條件(2018年本),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産能(néng)的光伏制造項目。文本新增,新建和改擴建多晶矽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爲30%。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産品應滿足的條件中,多晶矽電池和單晶矽電池的最低光電轉換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分别較2015年修訂本提高1個百分點)。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産品應滿足的條件中,多晶矽電池和單晶矽電池的最低光電轉換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1%(分别較2015年修訂本提高0.5個百分點和1個百分點)。
附件:光伏制造行業規範條件(2018年本)
爲加強光伏行業管理,引導産業加快轉型升級和結構調整,推動我國(guó)光伏産業持續健康發(fā)展,根據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guó)務院關于促進(jìn)光伏産業健康發(fā)展的若幹意見》(國(guó)發(fā)〔2013〕24号),按照優化布局、調整結構、控制總量、鼓勵創新、支持應用的原則,制定本規範條件。
一、生産布局與項目設立
(一)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guó)家資源開(kāi)發(fā)利用、環境保護、節能(néng)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guó)家産業政策和相關産業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néng)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guó)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确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态保護紅線和生态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光伏制造項目。上述區域内的現有企業應嚴格控制規模,對(duì)生态環境造成(chéng)影響的應采取措施,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産能(néng)的光伏制造項目,引導光伏企業加強技術創新、提高産品質量、降低生産成(chéng)本。新建和改擴建多晶矽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爲30%,其他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爲20%。
二、生産規模和工藝技術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jìn)、節能(néng)環保、産品質量好(hǎo)、生産成(chéng)本低的生産技術和設備。
(二)光伏制造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依法注冊成(chéng)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太陽能(néng)光伏産品獨立生産、供應和售後(hòu)服務能(néng)力;具有省級以上獨立研發(fā)機構、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每年用于研發(fā)及工藝改進(jìn)的費用不低于總銷售額的3%且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币;申報符合規範名單時上一年實際産量不低于上一年實際産能(néng)的50%。
(三)光伏制造企業按産品類型應分别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項目每期規模不低于3000噸/年;
2.矽錠年産能(néng)不低于1000噸;
3.矽棒年産能(néng)不低于1000噸;
4.矽片年産能(néng)不低于5000萬片;
5.晶矽電池年産能(néng)不低于200MWp;
6.晶矽電池組件年産能(néng)不低于200MWp;
7.薄膜電池組件年産能(néng)不低于50MWp;
8.逆變器年産能(néng)不低于200MWp(微型逆變器不低于10MWp)。
(四)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産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滿足《太陽能(néng)級多晶矽》(GB/T25074)1級品的要求。
2.多晶矽片(含準單晶矽片)少子壽命大于2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和16PPMA;單晶矽片少子壽命大于10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矽電池和單晶矽電池的最低光電轉換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
4.多晶矽電池組件和單晶矽電池組件的最低光電轉換效率分别不低于16%和16.8%。
5.矽基、銅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最低光電轉換效率分别不低于8%、13%、12%、10%。
6.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guó)加權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變壓器型的光伏逆變器中國(guó)加權效率不得低于98%(單相二級拓撲結構的光伏逆變器相關指标分别不低于94.5%和96.8%),微型逆變器相關指标分别不低于94.3%和95.5%。
(五)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産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滿足《矽多晶》(GB/T12963)2級品以上要求。
2.多晶矽片(含準單晶矽片)少子壽命大于2.5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8和6PPMA;單晶矽片少子壽命大于11μs,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
3.多晶矽電池和單晶矽電池的最低光電轉換效率分别不低于19%和21%。
4.多晶矽電池組件和單晶矽電池組件的最低光電轉換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7.8%。
5.矽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電池組件的最低光電轉換效率分别不低于12%、14%、14%、12%。
(六)多晶矽電池組件和單晶矽電池組件衰減率首年分别不高于2.5%和3%,後(hòu)續每年不高于0.7%,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電池組件衰減率首年不高于5%,後(hòu)續每年不高于0.4%,25年内不高于15%。
三、資源綜合利用及能(néng)耗
(一)光伏制造企業和項目用地應符合國(guó)家已出台的土地使用标準,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
(二)光伏制造項目電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現有多晶矽項目還(hái)原電耗小于60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100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還(hái)原電耗小于50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80千瓦時/千克。
2.現有矽錠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8.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7千瓦時/千克;如采用多晶鑄錠爐生産準單晶或高效多晶産品,項目平均綜合電耗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guò)0.5千瓦時/千克。
3.現有矽棒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45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40千瓦時/千克。
4.現有多晶矽片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45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40萬千瓦時/百萬片;現有單晶矽片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40萬千瓦時/百萬片,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小于35萬千瓦時/百萬片。
5.電池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9萬千瓦時/MWp。
6.晶矽電池組件項目平均綜合電耗小于6萬千瓦時/MWp;薄膜電池組件項目平均電耗小于50萬千瓦時/MWp。
(三)光伏制造項目生産水耗應滿足以下要求:
1.多晶矽項目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95%;
2.矽片項目水耗低于1400噸/百萬片;
3.電池項目水耗低于1500噸/MWp。
(四)其他生産單耗需滿足國(guó)家相關标準。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形象評價的項目不得開(kāi)工建設。京津冀、長(cháng)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并按規定進(jìn)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環境影響後(hòu)評價工作。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制定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依規在規定時限内申領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證排放污染物,定期開(kāi)展清潔生産審核并通過(guò)評估驗收。
(二)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guó)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标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惡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GB14554),工業固體廢物應依法分類貯存、轉移、處置或綜合利用,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标準》(GB18597)相關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标準》(GB18559)相關要求,SiCl4等危險廢物應委托具備相應處理能(néng)力的有資質單位進(jìn)行妥善利用或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标準》(GB12348)。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污染物産生應符合《光伏電池行業清潔生産評價指标體系》中I級基準值要求,現有項目應滿足II級基準值要求。
(三)鼓勵企業通過(guò)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64溫室氣體核證、PAS2050/ISO/TS14067碳足迹認證。鼓勵企業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棄光伏産品回收與利用處理網絡體系。
(四)光伏制造企業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和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kāi)展自行監測工作,公開(kāi)自行監測信息。
五、質量管理
(一)光伏制造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電池及電池組件生産企業應配備AAA級太陽模拟器、高低溫環境試驗箱等關鍵檢測設備,鼓勵企業建設具備CNAS認可資質的實驗室。
(二)光伏産品質量應符合國(guó)家相關标準,通過(guò)國(guó)家批準相關認證機構的認證。
(三)企業應通過(guò)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組件使用壽命不低于25年,質保期不少于10年,逆變器質保期不少于5年。
(四)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産品可追溯制度。
六、安全、衛生和社會(huì)責任
(一)光伏制造項目應當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産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産、職業健康的國(guó)家标準或行業标準,當年及上一年度未發(fā)生一般及以上生産安全事(shì)故。
(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職工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開(kāi)展安全生産标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應當依法落實職業病預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四)企業應當遵守國(guó)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爲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與管理
(一)申報本規範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應當滿足本規範條件要求。
(二)現有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未滿足規範條件要求的,根據産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guó)家産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guò)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範條件的要求。
(三)對(duì)光伏制造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節能(néng)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職業病防治、信貸授信、應用扶持等管理應依據本規範條件。
(四)光伏制造企業自願提出申請,對(duì)照規範條件編制相關申報材料,通過(guò)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huì)同有關部門對(duì)當地光伏制造企業執行本規範條件的情況進(jìn)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協會(huì)、檢測機構對(duì)企業進(jìn)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huì)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協會(huì)、檢測機構從市場上對(duì)已公告企業産品等進(jìn)行抽查,實行社會(huì)監督、動态管理。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jiāng)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爲;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
3.不能(néng)保持規範條件要求;
4.發(fā)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shì)故;
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guó)家産業政策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拟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相關企業陳述和申辯。
(六)有關行業協會(huì)、檢測機構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hǎo)本規範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規範條件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台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光伏制造企業,本規範條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業主要爲光伏用多晶矽、矽棒、矽錠、矽片、電池、電池組件、逆變器等制造行業。
(二)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guó)家标準和行業政策若進(jìn)行修訂,按修訂後(hòu)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範條件自2018年3月1日起(qǐ)實施。2015年3月25日公布的《光伏制造行業規範條件(2015年本)》(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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